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执23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4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王**胜,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市容园林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基路**。
本院在执行***、王**胜与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市容园林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市容园林管理局)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38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市容园林管理局)银行存款11132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