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368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7207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