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368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告:**,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南松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7207X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筑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