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7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40599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合肥鑫怡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广场1-2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57216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鑫怡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蓝海绿业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