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1与陇南市栋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陇南市栋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222民初130号
原告:**1,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福印律师事务所。
被告:陇南市栋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陇南市栋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甘肃省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栋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陇南市栋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成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