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民终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11日,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武威市人,农民,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市栋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城关区城关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陇南市栋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寇彩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