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5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焦温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同,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好武,男,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10号20层2005号。
法定代表人:吕海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广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5民初7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1元,由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相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