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焦温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40711158J。
法定代表人:曹芳。
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中央公园2号1号楼29层29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0490521。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豫A×××××蒙迪欧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豫A×××××蒙迪欧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期间不得过户、变卖、转让、损毁,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中电博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将该车交至本院执行局,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