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823民初515号
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焦温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40711158J。
法定代表人:曹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好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85号1幢11层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83477110W。
法定代表人:郭刚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联电缆公司)与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森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联电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好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众森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联电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电缆货款98000元及违约金78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28日双方签订电缆销售合同,于2020年9月2日供货完毕,被告账上截止到2021年1月5日尚欠原告98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
众森工程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28日,交联电缆公司(供货方)与众森工程公司(需货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编号:HNJL2020082802),约定供货产品为电力电缆,规格型号为ZR-YJLV22-8.7/15KV-3*240,数量980米(分段为330+380+270),单价100元/米,总金额98000元(含增值税)。第五条约定:供货方只负责把电缆送至需货方指定位置……。第七条约定:预付30%,货到付清。(若供货方通知需货方接货,需货方超过一月拒不接货时,按货已收到付款),逾期需货方每月按欠款金额的2%向供货方缴纳违约金。2020年9月2日交联电缆公司将上述电缆运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智汇谷北路西700米。发货单上收货单位处由丁战力等人签字。现交联电缆公司以众森工程公司至今未付货款为由诉至法院。
本院认定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发货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众森工程公司从交联电缆公司处购买电缆,在交联电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至其指定位置后应当及时支付货款。现交联电缆公司要求众森工程公司支付货款98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840元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98000元及逾期违约金7840元,共计105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元,减半收取1208元,由河南众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永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