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6431号
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焦温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战,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系原告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铭轩、盛梦鹤,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4元,由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鹏翼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关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