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13025号
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严文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萃,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卫军,辽宁化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西陶镇焦温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曹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87元,减半收取计5343.5元,由原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鸿飞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  王 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