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中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002民初1131号 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西陶镇焦温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与灞陵路交叉口汉魏花园营销中心2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电缆货款258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7580元(按下余货款1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经双方约定原告开始给被告供货,截止到2022年3月供完货;4月15日全部发票原告已向被告提供,原告应尽义务已经全部履行,但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账上截止到2022年6月15日尚欠原告258400元。截至目前为止,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综上所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中***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75800元货款存疑。2、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7580元违约金存疑。原告的计算依据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诉求的剩余货款总额被告不认可,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高压电缆供货合同第三条付款方式第二款明确约定,每批次产品交付验收后,供方需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等,需方在产品交货验收并受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到货总额100%的到货款。但原告至今并未向被告提交齐全的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资料。原告诉求被告承担货款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该违约金数额过高,已经超过LPR4倍,请求法院调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2月27日,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中梁**汉魏花园项目电线电缆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型号为WDZA-YJLY22-8.7/15-3*120,单价为82元/米的高压电缆1250米,型号为WDZA-YJLY22-8.7/15-3*240,单价为120元/米的高压电缆665米,型号为WDZA-YJLY22-8.7/15-3*400,单价为170元/米的高压电缆550米,合同金额合计为275800元;约定付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发货前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2、到货验收款:每批产品交货验收后,供方须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付款资料如:供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等),需方在产品交货验收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供方到货总价100%的到货款。3、乙方将根据实际供货的主体向甲方开具发票,发票统一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按时支付货款。如乙方逾期提供发票的,则甲方有***相应的期限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约定违约责任为:……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货款的0.8‰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累计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工程材料采购通知单,要求原告供应型号为WDZA-YJLY22-8.7/15-3*120的高压电缆1250米、型号为WDZA-YJLY22-8.7/15-3*240的高压电缆665米,型号为WDZA-YJLY22-8.7/15-3*400的高压电缆930米,以上高压电缆共计价值340400元。原告按约向被告供应上述高压电缆后,供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中均签字**,建设单位位置由被告公司员工***签字。 2022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2022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2554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以上发票金额共计340400元。2022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后迟延履行至今,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合同价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340400元的高压电缆,被告已支付货款82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的金额为2584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已向被告提供结算资料,现该付款条件业已成就,被告怠于支付上述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数额,本院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主要遵循损失填平原则,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未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原告因对方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损失可以认定为LPR的1.5倍,在此基础上再加算30%确定违约金为LPR的1.95倍。故被告应自违约之日即2022年5月7日(原告全额开具发票之日2022年4月16日向***15个工作日)起按LPR的1.95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超过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单》中供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签字**且原告已按照供货金额为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被告关于原告没有出具齐全的付款资料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40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5月7日起按LPR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4.85元,由被告**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闫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