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101民初898号
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西陶镇焦温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新疆新能电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米兰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新能电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交联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1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