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欧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灵宝市欧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82执774号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欧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女,1971年12月15日生,住灵宝市新灵东区。
本院在执行灵宝市欧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款项73488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149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了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向申请人如实告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