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市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成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02民初422号
原告:天水市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XXX1297402W。
法定代表人: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水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陇南市武都区盘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XXXXXX1822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成关,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天水市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成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水市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原告天水市永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后卫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管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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