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1223民初1000号
原告:**1。
法定代理人:**1。
法定代理人:**2。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
被告: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2670811822K。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所住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盘旋路东苑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3。
委托诉讼代理人**4,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宕昌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333218618XD。
负责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4
委托诉讼代理人**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原告**1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宕昌县供电公司、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的法定代理人**1、**2、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宕昌县供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4、**4、被告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3的委托代理人**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由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57239.46元、后续治疗费用45000元、护理费62187.75元、交通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0元、营养费5400元、残疾赔偿金2995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司法鉴定费4900元,共计611897.21元;二、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日,原告随同家人下地干活,在一旁玩耍时摔倒右手触碰到高压电线,致全身多部位烧伤。事发地高压电线位于××县位于××县),距离山坡面不足2米,旁边没有任何防护栏以及警示标志。后经核实该高压电线距离山坡面不足2米的原因,系被告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S329线略阳(陕西)至宕昌公路好梯至韩院段的建设工程,在该工程施工中,被告**3(该项目负责人)将平整公路的土方从山坡倾倒所致,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宕昌县供电公司作为该高压电线的所有者,未及时整改,且该状况已持续一年之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兰州手足外科第二医院及北京丰台右安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上肢瘢痕增生伴挛缩畸形;2、右手第四第五骨乳如。后经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鉴定意见为:“(一)原告的伤残等级评为六级;(二)原告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人民币35000-45000元;(三)原告的护理期限评定为9个月,营养期限评定为9个月。伤残鉴定出具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各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赔偿相关的费用。遂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陇南市宏通公司承担原告**1的医药费、后
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320000元整。(因原告**1住院期间被告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70000元医药费,后续再给付原告**1医药费250000元整);
二、由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宕昌县供电公司承担赔偿
原告**1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0000元整。
(以上共计530000元整,限二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付清)。
三、本案受理费1680元由被告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承担。(已当庭给付)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杰
审判员 马劲夫
审判员 曹龙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