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鉴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2650号
申请人: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三德范村。
法定代表人:张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鉴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中都智能大厦第0002座02单元1309室。
法定代表人:赵纪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易安明郡小区2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良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鉴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鲁0181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2019)鲁0181财保4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鉴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佳
书记员王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