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30民初100号之二
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路9号**装饰材料城B1-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80685882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政,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77317364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4元,由济宁新大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何如意
书 记 员 张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