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财保413号
申请人: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三德范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鉴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中都街道办事处中都智能大厦第0002座02**13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办事处易***小区2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鉴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鉴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山东启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