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726执保208号
申请人:绵阳福臻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90号新康花园2栋1单元6层9号(住)。
法定代表人:钱家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宏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路13-1、13-2号(禹泽苑10幢底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冯晨,男,羌族,1993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申请人绵阳福臻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晨名下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按照(2021)川0726民初28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载明的内容解除对被申请人**、冯晨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猎豹牌小车一辆(车牌号码:川B1××××)的查封。至此,绵阳福臻祥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0726民初28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