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福臻祥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宏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726执保198号
申请人:绵阳福臻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西段90号新康花园2栋1单元6层9号(住)。
法定代表人:钱家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宏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尔玛路13-1、13-2号(禹泽苑10幢底商)。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冯晨,男,羌族,1993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申请人绵阳福臻祥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瑞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600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按照(2021)川0726民初2808号及(2021)川0726民初2808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所载明的内容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猎豹牌小车一辆(车牌号码:川B1××××),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将该保全结果告知申请人。至此,绵阳福臻祥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0726民初2808号民事裁定书及其之一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