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凯电气有限公司

星凯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民初4445号
原告星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凯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被告国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钟灵、王团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发生在2017年,应适用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国开公司与原告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将标示他人企业名称、商标的铭牌换上显示自己企业名称的产品铭牌,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产品系其生产,借助他人产品的商誉提高自身知名度及竞争力,损害了星凯公司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星凯公司要求被告国开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北源公司的《通知单》,载明北源公司单方通知扣除星凯公司货款50万元,但星凯公司的违约情况已经查明,系国开公司擅自调换原告产品铭牌,公安机关对此事已经作出处理,北源公司所称的违约事项,实际并不存在,北源公司据此扣除原告50万元货款缺乏合理性,且考虑到星凯公司与北源公司的关联关系,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损失已实际产生,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赔偿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代理律师所付出的必要工作强度,对其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郑州博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30日,经营范围为高低压配电屏、配电箱、箱式变电站等生产、销售,2016年12月9日经核准变更为原告星凯公司。 博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4268542号“博源”图形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 博源公司与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货物灭失、受损等风险自交货时转移”,第八条约定“规格、型号、质量不合格应在交货后7日内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则视为产品无任何问题”。2017年4月15日,北源公司通知博源公司,因发现部分货物属于国开公司生产,严重违背了合同目的,为弥补北源公司损失,要求博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50万元,此费用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2017年4月19日,星凯公司(原博源公司)根据产品用户北源公司举报,指派员工赵某到三门峡复兴社区项目核实本公司产品铭牌上生产者与实际不符时,当场发现国开公司员工付高龙带领两名工人正在更换高低压开关柜上博源公司的铭牌,赵某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照片显示工人正在更换铭牌,电气开关柜的防尘外包装上缠绕有“博源电气”字样及“博源”图形注册商标的胶带,该柜体上粘贴的铭牌载明厂商为“河南国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另一幅照片显示电气柜上以铆钉固定的铭牌载明厂商为“郑州博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照片还显示尚未附着在电气开关柜上的博源公司的铭牌及被拆除铭牌后的柜体。赵某随即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报警,《接处警登记表》处警情况一栏载明“付高龙称其接到国开电器公司的通知带两名工人到复兴社区(河堤路)拆除了十多个高低压变电箱的国开公司铭牌,但这些变电箱为郑州博源电器公司所有”。付高龙在《接处警登记表》上签名并写下了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 2017年7月15日,案外人北源公司出具证人证言,称其与博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博源公司生产的高低压开关柜等设备,价值195万元。该公司前往三门峡复兴社区抽查机器设备时发现其部分设备上面铭牌显示为被告国开公司生产制造,该机器设备依旧属于博源电器生产制造,系国开公司未经其公司和博源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更换铭牌。现这些铭牌在其公司的要求下,已经全部更换过来。 河南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4日,经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力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唯一股东为本案原告星凯电气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第14268543号《商标注册证》、现场照片、《接处警登记表》、北源公司证言、证人赵某证言、《工业品买卖合同》、北源公司的《通知单》、《诉讼(仲裁)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在卷为证。
一、被告河南国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更换原告星凯电气有限公司产品铭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河南国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星凯电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星凯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星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500元,被告河南国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张 蕾
书记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