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凯电气有限公司

星凯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康悦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03执保294号
申请人:星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武源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5102758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65号恒***5层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8093600。
法定代表人:郑继超。
被申请人:北京中金联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7层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486835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星凯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康悦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金联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63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康悦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金联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1883.4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