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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1民初1988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出生,住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河南颂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武县产业集聚区武源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751027588。
法定代表人:张素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电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37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