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5执1248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18)粤0305民初19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共计8386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志平
审判员 张斯宜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