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7101民初35号
原告: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自贸区南海大道1069号联合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810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510759293。
被告:中国南昌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1450403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公司律师,律师资格证号:A20104601060091。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帆,该公司公司律师,律师资格证号:A20143611020733。
被告: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桥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5440103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生富检测公司)与被告中国南昌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生富检测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富检测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赣鄂皖路桥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孙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