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

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民终16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华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2439443K。
法定代表人:郑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晖,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自贸区南海大道**联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31810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生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9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生富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锐新公司支付生富公司检测费845111.1元及利息84511.1元(暂计至2018年9月1日,要求以84511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1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合计929622.2元;2、锐新公司支付生富公司律师费开支15000元;3、本案诉讼费、担保费由锐新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锐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生富公司支付检测费725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应分段计算,其中15万元自2018年4月1日起、5万元分别自2018年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12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125100元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锐新公司付清该检测费之日止);二、锐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生富公司支付检测费96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至锐新公司付清该检测费之日止);三、锐新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保全担保费2500元。四、驳回生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锐新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23.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23.11元,由生富公司负担436.11元,锐新公司负担11187元。
上诉人锐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锐新公司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检测费725100元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签订的合同无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付款计划》关于滞纳金的承诺应属无效;二、检测费96020元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检测费未在《付款计划》中,因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但合同中无逾期付款利息或违约金的约定,且生富公司未举证因逾期造成其损失。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上诉人生富公司发表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认定锐新公司应向生富公司支付两笔检测费725100元、96020元,锐新公司上诉未对此提出异议,对一审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锐新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利息,对此,本院认为,锐新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检测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锐新公司向生富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实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锐新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依据。关于725100元检测费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锐新公司在《付款计划》中承诺逾期则按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约定过高,但生富公司仅主张锐新公司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一审支持生富公司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96020元检测费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一审酌定锐新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违约金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锐新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46.22元,由上诉人广东锐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瑜瑜
审判员许海锚
审判员*丹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