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富检测股份公司

深圳市生富钢结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225号
原告深圳市生富钢结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湾厦路126号南山区垫资商务创新服务基地,组织机构代码:2793181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两路镇江北国际机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562099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
原告深圳市生富钢结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生富钢结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生富钢结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生富钢结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深圳市生富钢结构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