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财保2434号
申请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二路95号A座10楼D区。
法定代表人:董琳,职务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7号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职务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元,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超,执行董事。
申请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4493.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4493.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鞠 忠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扈冰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