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财保2434号之一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二路95号A座10楼D区。
法定代表人:董琳,职务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67号1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职务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元,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C602室。
法定代表人:黄超,执行董事。
申请人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豫0102财保243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4493.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54493.1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继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扈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