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1执异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0181706522425R。
法定代表人:王春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4号。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0103415800042G。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健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9号18号楼2单元6层中东户。统一信用代码证:91410100551622172H。
法定代表人:冯淑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河南健坤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不服本院对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红旗路1号1号楼1-1第028817号房屋的查封,并停止对该房产的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所提异议申请撤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卫兵
人民陪审员  韩开颜
人民陪审员  牛会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