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东霖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2民初11070号
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新技术园安岭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琳,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鹏,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松,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平。
被告: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v>
法定代表人:张定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住所地郑州市**大学路**>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
被告: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超。
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南昌市世纪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2019年11月15日,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莹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