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执1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415800042G。
法定代表人:郭春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06522425R。
法定代表人:王春来,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健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9号18号楼2单元6层中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22172H。
法定代表人:冯淑霞,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健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8日以(2018)豫0181执17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红旗路1号1号楼1-1(房产证号:巩12010288**)房产。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1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健坤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巩义市大峪沟镇红旗路1号1号楼1-1(房产证号:巩12010288**)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徐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