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482民初4589号
原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415800042G。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温泉镇温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33021263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8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8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底,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牛涧河景观带建设项目地勘,签约合同价为2089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勘察并向被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使原告经营产生困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汝州市温泉水生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所签《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提供的GF-2000-020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九条显示“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平顶山市仲裁委员会是明确的仲裁机关。故此,原告依法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应仲裁解决该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6元,全部退回原告河南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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