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民终8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红,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