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民初470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卯海军、寇悦林,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石红飞,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8A。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蒲文辉,男,汉,1985年9月9日出生,住陇南市武都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后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管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