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02民初8003号
原告:**1,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被告:陕西威镇君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靖远县。
被告:***,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
被告: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陕西威镇君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2023年12月25日,**1以双方正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玲
书记员 张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