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5645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仁,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珊,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万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荷珠村沧港北岸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561452173。
法定代表人:何奇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
原告***与被告中建万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中建万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荣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美烟
书记员林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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