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9265号
原告: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顿汉布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13422935A。
法定代表人:麦克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仪,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1113061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1707879。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汽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供应链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HY455。
法定代表人:管宇。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仪、张华,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4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5月21日起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一、2021年1月,原告参加被告宝能汽车公司的广州整车公用动力设备一制冷机采购项目招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1月20日将450000元投标保证金汇至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账户。原被告双方庭审中确认,本案定标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原告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二、被告宝能汽车公司主张未能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原因系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对退还原告保证金的请求无异议,并确认原告主张的利息起算日及标准。
三、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和交易》,载明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确认截止2021年4月30日对原告的应付款项为450000元,原告主张该款项即为本案所涉的投标保证金。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被告宝能汽车公司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双方之间形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投标文件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理应遵守。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如原告未中标的,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应当最迟于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宝能汽车公司无合法理由未能如期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应当退还其投标保证金450000元并应当自2021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虽非招标人,但其于2021年7月23日向原告发出的询证函中已确认了欠款事实,该行为视为债务的加入,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应当与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4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5月21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9元,保全费2803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预缴的诉讼费109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09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艳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