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688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付87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顿汉布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华业装饰有限公司、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