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华业装饰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6688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旭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付87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顿汉布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麦克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烟台华业装饰有限公司、顿汉布什(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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