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8869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工商所宿舍。
法定代表人:李明。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吴树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