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3210号
原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工商所宿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791705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凤,该公司员工。
被告:***,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计振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焦文娟
书 记 员 孙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