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13***与***、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民初4213号
原告:***,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涛,邳州市官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工商所宿舍。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属业务二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南二环路西999号新城国际B座15楼。
负责人:汪祥,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直属业务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