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977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申请人:合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工商所宿舍。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合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34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陈某某提出的上述财产保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保全金额为34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一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晓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