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977***与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4977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合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工商所宿舍。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12月4日,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荣大道以北、芙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汪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肥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中铁十局集团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3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一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晓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