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49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粱园工商所宿舍。 法定代表人:**系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同某。 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9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挖掘机租赁费64864.8元,逾期不支付,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除本金之外还需承担逾期违约金10177.92元。双方其他再无争议。诉讼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铭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费64864.8元及利息10177.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38元,本案执行费10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918.7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