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甘肃弘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423执176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4日,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被执行人:甘肃弘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程朱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弘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弘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423执176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平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闫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