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1民初54号
原告:**。
被告: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祥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银河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9月2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6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红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