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执复2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慧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庄昌武,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达公司)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洪泽区法院)(2018)苏0813执异56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洪泽区法院在执行迪达公司与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洪泽卫计委)、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迪达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执行人迪达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称:1.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2.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开发源码和开发资料。若被执行人“格式化”,书面提供服务器被格式化的过程、理由和第三方鉴定;3.要求被执行人依照合同和实施方案执行因自身不当行为造成项目开展所耽误的时间。事实与理由:“服务器格式化”造成源码数据丢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方的责任问题,是由洪泽卫计委不当行为造成的。原合同和实施方案也明确指出“如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延误的,工期延期”,延期天数的算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服务器格式化”造成源码数据丢失不是继续执行合同的基础,而是合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合同本身有相应的条款,应该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执行。“服务器格式化”是被告单方说辞,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否已经被格式化,也没有说明格式化的过程和事由,对此应由第三方鉴定机构确认并出具鉴定报告。“无恢复价值”要由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执行裁决的目的不是确认有无价值,而是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从项目本身来说,如果如被告所愿终止合同,这也不符合本项目建设的意义。该项目虽如被告所说“服务器格式化”造成源码数据丢失,但要重新招标所需要的时间会比继续履行该项目时间会更长,制定新的标书要1个月,标书评审要1个月,发布招标公告要1个月,评审及公示要1个月,签订合同要1个月,项目实施要8个月,完成起来也要一年多,而继续执行现协议用不了8个月,继续履行合同对本项目而言是最佳的选择。如果被告一味地想终止合同,就不是为该项目建设着想,没有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不利于项目的建设。综上所述,对执行裁定书提出以上异议,并请求继续执行判决,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洪泽卫计委、网络公司未作答辩。
洪泽区法院查明,迪达公司与被告卫计委、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8年5月19日作出(2018)苏081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洪泽卫计委和网络公司2017年11月30日向原告迪达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二、原告迪达公司和被告洪泽卫计委及被告网络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1天内按照《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和2017年6月14日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合同义务。案件受理费62184元,由被告卫计委和被告网络公司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迪达公司的申请,洪泽区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8)苏0813执1138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迪达公司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返还已经开发的开发代码和开发资料。如不能返还开发代码和开发资料,则要求重新给予八个月的开发时间。因本案所涉相关服务器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即被格式化且无恢复价值,致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可能,洪泽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苏0813执1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终结执行。
另查明:江苏飞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书面说明:经现场对洪泽区卫计委中心机房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服务器的分析和论证,结论为数据无恢复价值。
洪泽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事数据恢复的江苏飞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所涉相关服务器被格式化且无恢复价值,致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可能,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双方当事人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另行采取权利救济方式。该院裁定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相关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迪达公司的异议请求。
迪达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服务器被格式化,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只要复议申请人配合,复议申请人有能力尽快编制完成相关软件编制工程。对于数据无法恢复造成的损失,我公司另外主张,但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因此,原审法院仅依据服务器被格式化且无恢复价值的证明,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且证据不足,请求法院撤销洪泽区法院(2018)苏081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苏0813执1138号执行裁定书。
经审查,本院确认洪泽区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另查明,江苏飞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又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书面说明:我司受洪泽卫计委委托,于2018年6月就洪泽卫计委用于保存智慧健康工程项目数据的服务器里收据丢失一事前去进行调研勘查。通过洪泽卫计委相关人员口述得知数据已丢失,我司初步判断数据恢复的可能性极小。如开展恢复工作还将会产生较大的费用且用时较长,开展数据恢复工作无意义。由于我司未做任何实质性恢复操作工作,丢失的数据内容本身及其商务价值,我司无法鉴定。
本院认为,洪泽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鉴定,仅凭洪泽卫计委单方委托江苏飞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说明,且江苏飞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仅听洪泽卫计委相关人员口述,在未作任何实质性恢复操作情况下即终结本案执行,没有事实依据。另外,江苏飞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3日出具的说明申请执行人并不认可。综上,洪泽区法院终结本案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813执113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苏081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案件继续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国华
审判员  孙亚平
审判员  庞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庄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