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全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58-1号
申请人:江苏全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1NW2UK4E,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5号科技综合楼B1009室。
法定代表人:杨登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跃峰,辽宁本道拓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8886732X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1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张慧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全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全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申请费1195元,由申请人江苏全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娅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晶玲
书 记 员 郑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