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813民初109号
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66号(淮安软件园)1#4层。
法定代表人:张慧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北路6号洪泽区公共卫生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江苏泽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平,该委员会党委委员。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大庆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庄昌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荣,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朱建波、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胡国平、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荣到庭参加诉讼。于2018年3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朱建波、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胡国平、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荣到庭参加诉讼。于2018年3月30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朱建波、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良、胡国平、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荣到庭参加诉讼。于2018年5月16日第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忠、朱建波、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生、胡国平、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两被告2017年11月30日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6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的《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及2017年6月14日《会议纪要》要求,责令两被告履行配合、协助义务,并将被告不配合导致的延误时间、本案的诉讼期间计算进入合同的履行期间。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原告通过竞标,获得两被告《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的中标,并于同年12月23日与两被告签订《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合同对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约定了“工期为正式通知进场实施起240天”。2017年4月28日监理方付出开工令,原告进场施工(也即工期截止为2017年12月底)。在施工过程中,因有部分合同内容需要被告方配合、协助,但被告方经原告多次口头、书面要求,被告方仍拒不配合。在主管部门的协调下,双方于2017年6月14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项目期间不涉及阶段性验收,延期到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验收”。此后,被告方仍拒不配合、协助,被告甚至于2017年11月30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立即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20多天来,被告还是拒不配合,还是要求原告解除合同要求原告退场。(原合同中签章:淮安市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洪泽县广电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变更为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被告的行为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势必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此状,请依法准如所请。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原告的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的约定,在2017年11月30日,被告根据原告的履约情况,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我方认为,我方所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出的,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辩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原告的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于合同的约定,在2017年11月30日,被告根据原告的履约情况,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我方认为,我方所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出的,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就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1、当事人身份信息,用以证明诉讼主体资格。
2、合同书,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同时在合同书条款前附表第二条中约定是买方具备实施环境,且正式通知进场,实施起240天。
3、2017年6月14日会议纪要,其中第二项,项目期间不涉及阶段性验收,延期到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验收。证据2、3证明被告解除合同的时间还在合同履行期内。
4、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要求解除合同。
5、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回函,用以证明原告及时对被告的解除通知表示异议。
6、全国工商企业登记信息,用以证明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7、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实施方案书,用以证明其有工程需要被告进行确认。
8、两份工程联系单、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的汇报二、2017年5月31日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工程项目现存问题的函,上面均有徐琳的批示,用以证明在2017年6月14日之前,被告不配合协助,导致部分工程无法开展实施,自然依据实施方案,相应的节点就顺延了。同时也反映了原告履行合同的积极和诚意。
9、第四期、第五期会议纪要。
10、成果展示函,用以证明原告及时在被告应该协助而不协助的情况下,其按照合同约定及实施方案的内容在履行合同。
11、11份工作周报、8份会议纪要、1份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2份工程进度计划表、4份施工单位报审表、2份施工单位联系单、7份工程联系单、2份延长工期报审表、1份监理通知单、1份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的汇报二、13份需求调研记录单,用以证明前期完成工作的内容。
12、7份6月14日之前的用户需求说明书,用以证明原告前期的工作内容。
13、播放原告已完成工作量的视频。
14、周工作简报、工程进度计划表、会议纪要、软件成果截图、施工方案确认单、工程明细单、工程移交单、部分QQ群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设备签收单、关于中心机房升级改造部分施工的通知、关于开通开发服务器端口的函、关于洪泽县智慧健康项目软件成果展示的函。用以证明2017年6月14日之后积极履行合同,做了相应的工作的工作成果。
15、2018年江苏省卫计委的评分情况,用以证明原告推荐的江苏华卫天宏公司所开发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完全满足被告该项目的三级测评要求,江苏华卫天宏公司所做的项目是淮阴区卫计委智慧健康平台已在2016年通过省三级测评验收,同时该公司也是被告刚才所说的三家之一,其在11月15日之前提交的该公司被被告驳回,不予采纳。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不完全认可,该合同前附表中约定了工期,在合同的第十一条、十二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条件,在合同的附件2中约定了工程进度,同时约定时序点为相应项目完成时间,如在时序点的下一个时序点还没有完成(非采购人员),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其中关于时序点的约定如下,六十天应完成的项目有约定。而事实上,就相关的软件系统,原告作为项目承包人,直至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没有一项实际完成,严重的影响了整个洪泽区卫生医疗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这是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事实依据,该解除合同通知是以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实施项目的进度所作出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是根据上级领导的建议,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的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中约定的是不涉及阶段性验收,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验收,该约定仅仅是对验收进行了变更,但是没有对原告完成项目的期限进行任何调整,所以该约定没有改变原告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回函只能代表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所发表的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在2017年6月14日会议纪要中的第三条已经明确约定,项目实施内容完全以招标文件为准,过程不需要被告确认。对证据8中2017年5月31日的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网络改造工程是第二阶段完成的工程,原告第一阶段共六项内容没有完成,就提出后一个时序点的工程的改造内容,我方意见明确,要求原告及时完成第一时序点的工程任务。对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的汇报二的真实性暂不表示异议。对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工程项目现存问题的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在此之前已向原告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成果展示不是合同约定的。对证据11中的11份周报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周报进一步证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软件的交付工作。对8份会议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对1份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无异议,但认为虽然收到该报审表,但不能因该报审表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内容改变合同中约定的原告义务。对2份工程进度计划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4份施工单位报审表、2份施工单位联系单、7份工程联系单、1份延长工期报审表、1份监理通知单、13份需求调研记录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1份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的汇报二,我方此前没有收到过该汇报。对证据12认为对照招标文件,原告的说明书是照抄的招标文件的内容,不是原告设计产生的。医疗机构网络改造需求说明书是原告的,但是这不是第一期建设项目内容。对证据13认为不能反映实际的成果和功能,看不出完成时间,且不能代表是为被告开发的软件。庭后提交书面的意见认为原告提交的为非软件产品,是利用PPT软件编写介绍所开发软件功能、性能、运行环境和界面的展示,并不能说明其软件已开发完成并达到设计的功能。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14中的周工作简报、工程进度计划表、会议纪要、部分QQ群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这些内容认可,但所谓的软件成果截图从没有看到所谓的成果,而以后的设备签收单、关于中心机房升级改造部分施工的通知、关于开通开发服务器端口的函、关于洪泽县智慧健康项目软件成果展示这四项内容,是根据项目合同有关条款决定解除合同发出以后,原告方采取的相关工作不予认可。对证据1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的软件业务系统共26个子项目,而华卫天宏只能完成平台建设内容,其他业务系统没有提交相关材料。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目的不完全认可,该合同前附表中约定了工期,在合同的第十一条、十二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条件,在合同的附件2中约定了工程进度,同时约定时序点为相应项目完成时间,如在时序点的下一个时序点还没有完成(非采购人员),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其中关于时序点的约定如下,六十天应完成的项目有约定。而事实上,就相关的软件系统,原告作为项目承包人,直至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没有一项实际完成,严重的影响了整个洪泽区卫生医疗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这是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事实依据,该解除合同通知是以原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实施项目的进度所作出的。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是根据上级领导的建议,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的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中约定的是不涉及阶段性验收,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验收,该约定仅仅是对验收进行了变更,但是没有对原告完成项目的期限进行任何调整,所以该约定没有改变原告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该回函只能代表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所发表的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在2017年6月14日会议纪要中的第三条已经明确约定,项目实施内容完全以招标文件为准,过程不需要被告确认。而且会议纪要原告也签字的,是认可的。对证据8中2017年5月31日的工程联系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网络改造工程是第二阶段完成的工程,原告第一阶段共六项内容没有完成,就提出后一个时序点的工程的改造内容,我方意见明确,要求原告及时完成第一时序点的工程任务。对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的汇报二的真实性暂不表示异议。对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工程项目现存问题的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认为做智慧健康项目至少软件项目有七八个,没有一个需要被告确认的,方案是单方面行为,应以合同为主。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在此之前已向原告发出了合同解除通知书,成果展示不是合同约定的。对4份施工单位报审表、2份施工单位联系单、7份工程联系单、1份延长工期报审表、1份监理通知单、13份需求调研记录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1份关于洪泽智慧健康项目的汇报二,我方此前没有收到过该汇报。对证据12认为对照招标文件,原告的说明书是照抄的招标文件的内容,不是原告设计产生的。医疗机构网络改造需求说明书是原告的,但是这不是第一期建设项目内容。对证据13认为原告是展示的一些应用软件的界面。原告前期购置的硬件都没有架设,对软件的存在表示质疑。运维服务器都没建。如果原告早做完,应该在解除合同之前就提供,由被告来进行评估、调试。原告提交的证据14中的周工作简报、工程进度计划表、会议纪要、部分QQ群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这些内容认可,但所谓的软件成果截图从没有看到所谓的成果,而以后的设备签收单、关于中心机房升级改造部分施工的通知、关于开通开发服务器端口的函、关于洪泽县智慧健康项目软件成果展示这四项内容,是根据项目合同有关条款决定解除合同发出以后,原告方采取的相关工作不予认可。现在提供的仅是软件的界面,到底功能怎么样,我们无法知晓对证据15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的软件业务系统共26个子项目,而华卫天宏只能完成平台建设内容,其他业务系统没有提交相关材料。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如下证据:1、经三方确认的第六期会议纪要,用以证明进场和开工是两个概念,开工令与工程建设期没有直接的关联。2、2017年4月21日的会议纪要,用以证明该会议纪要明确前期软件开发所需的的详细需求必须由承建方采集,也就是说软件的详细需求最终只要满足招投标文件设定的条件和内容即可,其具体需求应由原告自行采集。3、招投标文件,用以证明招投标的相关情况。4、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9.4,买方将根据本合同附件二工程建设进度表对各个时序点应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并交用户使用,这里明确要求软件要交用户使用。5、提交2017年9月28日会议纪要,一、徐区长要求承建方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江苏省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基层医疗卫生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以满足省卫计委组织的验收,卫计委派专职人员主动配合。二、徐区长要求承建方迅速寻找合作伙伴,其陈述软件对招标文件响应度达到75%以上,且要满足业主、监理方考察要求,招标文件内容中响应度不满足的部分可以暂缓,等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看业主是否需要后期开发,若业主不需要开发的部分,扣除相应的项目款。当时参加人员有原告的朱建波、施伟、石苏红。6、2017年10月6日会议纪要(具体内容略,见会议纪要)。这些都充分证明原告没有完成招标合同项目内容,且其没有独立完成项目的建设能力。7、朱建波在2017年9月28日和2017年11月15日发给徐区长的手机信息,证明他没有完成建设任务,同时他需要通过寻找合作伙伴方式才能完成任务。8、原告提交的合作伙伴的名称及网上查询的相关内容,证明原告没有独立完成项目的建设能力。
原告对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证据1认为其出具的会议纪要不是最终的版本,没有原告签字。对证据2、3均无异议。对证据4因为有6月14日的会议纪要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所以该条不能引用。对证据5、6关于两份会议纪要问题,该两份会议纪要是想改变原来的合同的约定,而且现在书面落实的这些内容跟开会形成的内容也不一致,所以我方没有在这上签字认可,所以该份会议纪要并不是合同变更的依据。关于手机信息的内容是真实的,但也恰恰说明了原告要求被告所做的事情,被告也没有去做,不能孤立的看这一条短信,要联系整个事情前后来龙去脉。对证据7,寻找合作伙伴是被告的要求,不是我方本意,在7月14日会议纪要中有明确记录。不寻找合作方不能像被告所说的那样证明我方无能力开发软件,无能力完成项目。即便是寻找合作方,也是我方寻找合作方。到目前为止我们也没有正式的找合作方,在业务过程中向同行请教或者共同学习也是正常的。对证据8未发表意见。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监理方的工作人员缪雪成,该笔录证实2017年6月14日的会议纪要改变了合同的主体内容,包括工期和验收问题。原告提交了工程进度计划书,但也没有按计划书来完成。在开庭时展示的是PPT,不知道是不是软件。如果证明其开发的,应由原告和被告及监理方组成项目验收组进行审核。给足原告时间,原告还是有可能完成软件开发。
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被调查人的回答不认可。其所展示给卫计委看的本人远不止预约挂号和远程会诊系统。被调查人的谈话具有主管推测性的内容。谈话内容如有抵触应以正式文件为准。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被调查人所描述的内容予以支持。
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被调查人所描述的内容予以支持。
综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做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12均是真实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虽然是播放视频,但未能反映完全的工作成果,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此证据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4、15均是真实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证据2、3原告均无异议,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证据1虽然没有原告的签字,但原告参加了会议,对此证据原告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此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的证据4、5、6、7、8均是真实的,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辩解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对本院调取的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的意见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院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6年9月,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洪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广电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人就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发出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需求等作出了详细的表述。经招投标,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原淮安市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就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中标。
2016年12月23日,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洪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广电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作为采购人(买方)和中标单位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原淮安市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签订《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第一部分合同条款前附表,内容:付款均按下列条件进行:(1)本项目合同签订,50%左右硬件到场,经采购人确认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5%(具体付款条件和要求见合同第5条:付款条件);(3)项目审计结束后,支付审定总价的95%;(4)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后一次性支付。工期:合同签订、见证、买方具备实施环境(见附件四)正式通知进场实施起240天。供货地点:由采购人指定。质保期:三年。本合同的总金额为7197584元。检验: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建议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建议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买方将在卖方交货后叁天内组织验收(验收小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邀请本专业类的经济、技术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人员共同参与验收),如果货物、服务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买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加盖公章后报给采购人,如果货物的质量的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间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开发,完成后的功能通过江苏省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分级评价标准(2015年版)的功能部分三级标准验收,如招标文件功能中部分要求低于省三级标准部分除外。卖买方将根据本合同的“附件二”的工程进度表对各个时序点应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验收并交用户使用。若节点验收不通过,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索赔…。卖方迟交货、安装…。误期赔偿…。不可抗力…。违约终止合同:在买方和备案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和备案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和备案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2)卖方在收到买方和备案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贰拾天内,或给买方和备案方书面认可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在买方和备案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和备案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合同生效及其它…。附件一:建设内容1、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包括:数据标准管理体系、平台基础服务、数据交换平台、数据质量控制、健康档案浏览器、智能提示、平台公共服务、卫生综合管理。2、数据资源库,包括:全员人口信息库、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垫资病历数据库、卫生计生服务自愿数据库、决策支持数据库。3、业务应用,包括人口计生服务应用、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应用、保健院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系统、区域检验数据中心、区域预约挂号系统、药品管理系统、远程会诊系统、签约医生与健康管理。4、居民健康应用体验,包括居民健康一卡通管理、互联网+健康、健康门户网站。5、医疗机构协调改造,包括医疗机构项目改造、医疗机构网络改造、中心机房升级改造。
附件二:工程建设进度表
序号 | 项目号 | 项目名称 | 30 天 | 60 天 | 90 天 | 120 天 | 150 天 | 180 天 | 210 天 | 240 天 |
1人口健 康信息 平台 | 1.1 | 数据标准管理体系 | ● | 1.2 | 平台基础服务 | ● | 1.3 | 数据交换平台 | ● | 1.4 | 数据质量控制 | ● | 1.5 | 健康档案浏览器 | ● | 1.6 | 智能提示 | ● | 1.7 | 平台公告服务 | ● | 1.8 | 卫生综合管理 | ● | 2数据资 源库 | 2.1 | 全员人口信息库 | ● | 2.2 | 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 | ● | 2.3 | 电子病历数据库 | ● | 2.4 | 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数据库 | ● | 2.5 | 决策支持数据库 | ● | 3义务应 用 | 3.1 | 人口计生服务应用 | ● | 3.2 | 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应用 | ● | 3.3 | 保健院医院信息管理系统 | ● | 3.4 | 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系统 | ● | 3.5 | 区域检验数据中心 | ● | 3.6 | 区域预约挂号系统 | ● | 3.7 | 药品管理系统 | ● | 3.8 | 远程会诊系统 | ● | 3.9 | 签约医生与健康管理 | ● |
4居民健康应用体验 | 4.1 | 居民健康一卡通管理 | ● | 4.2 | 互联网+健康 | ● | 4.3 | 健康门户网站 | ● |
5医疗机构系改造 | 5.1 | 医疗机构项目改造 | ● |
5.2 | 医疗机构网络改造 | ● | 5.3 | 中心机房升级改造 | ● | |
注:以合同签订日期为起始时间,时序点为相应项目完成时间,如在时序点的下一个时序还没完成(非采购人原因),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附件三:见中标方投标标书。附件四:实施环境1、提供2间开发办公室及办公桌椅。2、提供能满足开发使用的服务器两台。2017年4月,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实施方案书》,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为甲方,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内容为:一、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2、建设目标(与合同书中建设内容一致)。二、项目建设阶段实施组织计划:①项目组织架构…。②实施方案的职责划分,甲方的职责:审核确认乙方各子功能模块开发所参照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规则、指南、意见、刚要)等文件的全面性、初期数据和基础测试数据的准备和整理工作、审核确认项目整体及各子模块功能需求、审核确认各子功能模块概要设计书、与乙方共同制定系统测试周期、测试脚本和所需测试业务并共同执行测试、审核确定项目变更方案、协调项目有关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对软件开发基数、代码进行保密,在未经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项目完成情况下及时支付合同约定款项。乙方的职责:负责确定的实施范围,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解决或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质量、与甲方共同建立项目环境和项目组织结构、在确保实施质量的前提下,控制项目实施时间进度按时完成工程、提供有关系统在实施范围内的技能和以往的经验…。③项目实施方法及约定:所有业务。功能需求、系统设计,报表模板等均以文档形式记录,最终版本的批准必须有甲方指定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该文档做为项目验收重要的依据…。④项目概要实施计划…。⑤子系统实施进度描述“洪泽智慧健康”的建设计划在八个月内完成,实施过程管件里程碑点具体描述如下:(与合同书中附件二工程建设进度表一致)。说明:上述为计划进度表,标明各子项目的名称、内容、启动日期、验收日期等。需在项目正式启动前据标书制定;甲方需在跟子系统启动时间2个日历天前审核确认该子系统功能描述、系统流程、功能菜单等、启动日日期:在具体实施时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提前或延后)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方,并得到甲方和监理方确认;验收日期:项目子模块完成的情况下,乙方需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方,如无其他因素(甲方、监理方原因或遇不可抗力)影响不得延后;工期:为各子项目绿色区域、天数为日历天(包括周六、周日及其它法定休息日),双方要合理安排相关人员确保工程进度…三、项目实施工作方式…。四、附件1项目进驻前期准备软硬件环境一览表:提供办公环境,并可以直接访问外网以及内网(服务器、前置机所处网络);提供开发环境:服务器2台。本工程的监理方为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日,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原淮安市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进场施工通知书,内容为:《洪泽智慧健康工程监理项目》已完成招投标工作,根据县智慧健康项目实施工作要求,已具备进行施工条件。现根据《洪泽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有关条款,正式通知你单位于2017年4月5日进场施工,工期至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6日,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接收开发环境(进驻现场、卫生打扫、办公用品、网络、开发终端等),接收开发服务器(2台,位于5楼机房),编制开工申请单、实施方案书等。2017年4月7日-2017年4月13日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开工申请单、安装调试完成开发用服务器,梳理各类规划、标准、规范、纲要、实施意见等,进行高良涧卫生院、东双沟卫生院网络改造勘查工作。2017年4月14日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及监理方形成会议纪要,要求承建方提交需求计划书。2017年4月17日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工程进度计划报审表,2017年4月21日,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及监理方形成会议纪要,决定:1、业主邀请淮阴卫计委信息中心的郑主任对迪达公司接下来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按照现有的江苏省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功能规范、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相关标准,进行软件开发,先有成果,之后再由甲方提出具体变更、修改的需求…另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各项准备工作)。2017年4月28日,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向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开工令,认为已具备开工条件,同意于2017年4月28日开工。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进行项目施工。后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1.1-数据标准管理体系-用户需求说明书》、《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3.6-域预约挂号平台-用户需求说明书》要求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确认。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以部颁、省颁规范和标准等为依据。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5.2-医疗机构网络改造-用户需求说明书》、《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2.2-居民电子动态健康档案数据库-用户需求说明书》要求审核。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的意见为:不涉及文档审核。在履行合同工程中,于2017年5月5日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为:1、各家卫生院网络改造超出合同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由各卫生院负责出资改建,改造部分需标记理顺。2、迪达公司软件开发需预留标准接口,以便后期与原卫生院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如县医院要求迪达公司提供相关标准,自行开发接口)。3、关于需求说明书的审核确认,甲方代表表示只能先行签收,之后由甲方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是否通过。4、甲方明确表明工期按合同规定,从2017年4月5号开始计算的240个日历天工期。5、监理方建议承建方采用快速模型法开发软件,由甲方与用户针对开发模型提出相关细化需求功能。6、监理方要求承建方及时提供关于下周进度计划表。7、下周例会邀请调研人员与三河卫生院院长一并参加。但承建单位在会议纪要上注明:此会议内容未经我方同意,不予认可第4条、第5条内容。2017年5月11日,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延长工期报审表。监理方意见为:2017年5月2日2份文档甲方明确指出按照省部颁相关标准实施,已给出意见。2017年5月4日提交的《2.2居民垫资动态健康档案数据库》的审核属于复杂子系统的审核,已于5月11日例会上给出意见。《网络改造》不属于第一验收时序点,不含此次工期延期范围。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为:不符合《招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2017年5月11日形成会议纪要,内容为:1、甲方邀请专家审核承建方提交的各项需求说明书,明确指出关于承建方提交的各项需求说明书,属于设计文档,不在目前需求阶段要求甲方审核方法为之内。2、今后承建方提交的需求说明书中,要将《软件需求说明书》与《主机元及数据集》的文档要分开,甲方代表优先审核确认其中《软件需求说明书》。3、甲方代表表示因自身技术能力不够,无法审核软件需求说明书中关于数据元及数据集中的技术性的文档,建议邀请监理方请人来审核《数据元及数据集文档》。4、《项目实施方案书》中要求承建方提交的是业务方面的合理确认文件,但承建方提交的《软件需求说明书》主要体现系统设计方面的描述因此,承建方针对需求确认未达到实施方案书的要求提交的《延长工期报审表》不予审核通过。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意见:针对第4条内容我方不予认可,甲方未在实施方案书规定的两天内给予确认。对于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2.4-卫生计生服务资源数据库-用户需求说明书》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说明书为招标文件内容。对《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2.5-健康相关决策支持数据库-用户需求说明书》认为说明书多为招标文件内容,仅增加部分无关文字。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序点完成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数据资源库、业务应用、居民健康应用体验、医疗机构系统改造项目的子系统。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明确是否可以进场施工医疗机构网络改造。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意见:项目第一阶段未通过,不同意进入第二阶段施工。徐琳在工程联系单上签署意见:请所有工作以专家结论和监理意见向前推进。2017年6月8日,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工程联系单,内容为:在本阶段开发过程中,甲方和监理方未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未按项目实施方案书组织需求审核及未明确审核结果;监理方未按项目实施方案中对甲方进行有效监督,因此造成我方无法正常实施,无法按时提交阶段验收。监理单位签署的意见为:不同意承建方之前提交的各需求说明书中大部分内容为原招标文件原文,且甲方都有相关意见反馈。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签署的意见为:同意监理意见。2017年6月9日,项目监理单位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向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内容为:遵循贵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工期根据合同签订、见证、买方具备实施环境且正式通知进场实施起240天。在2017年4月5日签署正式入场通知书,工程建设进度表中,第一验收时序点在第60天,即2017年6月4日,计划将验收《数据标准管理体系》《全员人口信息库》《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卫生服务资源数据库》《决策支持数据库》《区域预约挂号系统》。截止到6月6号还未收到贵公司的验收申请。根据合同的第“12误期赔偿”条款中“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贵公司已延误二天,请尽快进行第一时序点的验收申请工作。2017年6月14日,由徐琳副区长主持,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苏州市软件评测中心有限公司参加会议,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内容为:1、由卫计委提供一名联络员,网络公司提供一名业务员协助迪达公司进行下一步工作。2、项目期间不涉及阶段性验收,延期到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验收。3、项目实施内容完全以招标文件为准,过程中不需要卫计委确认。4、付款方式以招标文件为准。5、本纪要与原合同内容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次纪要为准。2017年6月14日会议纪要之后,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双方的合同义务。2017年6月9日-2017年6月29日,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周工作简报和工程进度计划表中记载进行《数据标准管理体系》《全员人口信息库》《居民健康档案数据库》《卫生服务资源数据库》《决策支持数据库》《区域预约挂号系统》部分功能开发,《医疗机构网络改造》进场施工,均有监理单位签字。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也进行了部分硬件设备的采购。2017年9月28日,由徐区长主持,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区医院、财政局、智慧办等部门参加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内容为:1、徐区长要求承建方必须在11月底完成《江苏省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基层医疗卫生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以满足省卫计委组织的验收。卫计委专职人员主动配合。2、徐区长要求承建方迅速寻找合作伙伴,其成熟软件对招标文件响应度达到75%以上,且要满足业主、监理方考察要求。招标文件内容响应度不满足的部分可以暂缓,等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再看业主是否需要后期开发,若业主不需要开发的部分扣除相应的项目款。3、…。但会议纪要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字。此后,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也曾外出考察过三家单位,但未形成合意。2017年11月6日,在徐区长主持下,有省卫计委、市卫计委、建设单位、智慧办、采购办、承建单位、监理方参加会议,会议内容与决定:1、承建方同意接受省市区领导的意见寻找合作伙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在11月15日之前提交合作伙伴相关资质交由甲方与监理方评估审核。徐区长要求卫计委与监理方将会在一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审核答复。2、承建方按9月28日会议要求完成《江苏省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基层医疗卫生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建设任务,最迟12月15日完成数据对接上传。按省里的标准接口做,要求先上传老系统的数据。3、关于原业务系统数据的采集接口问题将由卫计委牵头协商。最迟11月15日为卫计委可以给出答复。在此会议纪要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也未签字。后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的合作伙伴是:江苏华卫天宏软件有限公司,但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该公司仅对《区域健康信息平台》项目有建设能力,其他项目没有提交具有建设能力的证据,未予以认可。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按照2017年9月28日会议纪要的要求向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提交《江苏省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基层医疗卫生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相关软件。2017年11月30日,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向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尚未向我方交货、安装和提供服务,且未对延迟交货、安装和提供服务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了我区智慧健康工程项目的实施。通知如下:由于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安装和提供服务,我方特依合同约定决定解除双方于2016年12月23日订立的《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贵公司为履行合同已经采购的相关硬件请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交付我方,以避免因解除合同造成资源浪费和不必要的损失,此后将不接受硬件设备。请贵公司于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派人前来协商有关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2017年12月3日,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发出回函,不同意解除。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4日诉来我院。
另查明。淮安市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洪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洪泽县广电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所陈述的解除条件是否符合原、被告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和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首先,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部分工作。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附件二”的工程建设进度表中各个时序点应完成的工作量向两被告进行交付并由其验收。但是,2017年6月14日的会议纪要形成了一致意见:项目期间不涉及阶段性验收,延期到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验收。项目实施内容完全以招标文件为准,过程中不需要卫计委确认。付款方式以招标文件为准。本纪要与原合同内容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次纪要为准。此会议纪要的内容改变了原、被告双方原来签订合同的主体内容,尤其是把阶段性验收改为一次性验收,尤其是工期延长到2018年1月30日。之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开展了项目工程的实施。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以合同附件二中工程进度表约定“以合同签订日期为起始时间,时序点为相应项目完成时间,如在时序点的下一个时序点还没完成(非采购人原因),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等约定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由于2017年6月14日的会议纪要改变了合同的主体内容,将阶段性验收改为一次性验收,过程也不需要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认。而且合同的履行时间尚未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两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所陈述的条件尚未成就,两被告解除合同的条件不符合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其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的能力已不能完成软件的设计内容,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被告认为解除合同也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资金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但被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能够证明原告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两被告2017年11月30日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履行合同的时间因2017年6月14日的会议纪要予以了变更,延长到2018年1月30日。从两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时间即2017年11月30日开始计算,履行合同的时间尚有61天(从2017年12月1日-2018年1月30日),故原、被告双方应在此期间内按照《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和2017年6月14日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合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六十条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2017年11月30日向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
二、原告江苏迪达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1天内按照《洪泽县智慧健康工程项目合同书》和2017年6月14日会议纪要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合同义务。
案件受理费62184元,由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被告淮安市洪泽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帐号:62×××7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184元。
审 判 长 刘林厚
人民陪审员 高登戈
人民陪审员 沈月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